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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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规范农作物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规之一。申请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各种材料和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般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行政处罚的程序比较简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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