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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条例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规范农作物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规之一。申请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各种材料和文件。
法律分析: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如抽检,送达检验结果。制作各类审批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查处公司不合格肥料的法律程序
法律主观:销售假肥料的处罚方式: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拿预留的样品和肥料包装袋、合格证等到相关肥料鉴定部门进行肥料鉴定,以确定肥料总含量是否够,氮磷钾各自含量是否够。拿到检验结果后到工商质监部门投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会没收该不合格批次的肥料,没收销售该不合格批次的肥料的销售收入,并根据该不合格批次肥料的货值进行处罚。
综上,化肥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化肥登记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合并以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对化肥的生产和销售也是有监督管理权,但只限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